第三十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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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基本生活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章附则
【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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