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 四 )


第三十七条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物资:
 ?。ㄒ唬┚芫浜隙云浼彝ナ杖牒筒撇纯鼋泻瞬榈模?
 ?。ǘ┦褂没旧罹戎式鸾懈呦鸦疃椅拚崩碛傻模?
 ?。ㄈ└鋈嗽诨旧罹戎诩洳斡胛シɑ疃斐缮罾训?。
第三十八条不符合条件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基本生活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六章附则
【青岛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救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