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18条)
拍卖裁定期限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变卖规定20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拍卖、变卖规定27条)
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3条)
第三次拍卖
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 。(拍卖、变卖规定25条)
执行审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 。(审限若干规定5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0条)
不受期限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254条)

文章插图
劳动仲裁阶段
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
审查受理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5日内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32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答辩期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
反申请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6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增加、变更请求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4条)
开庭通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延期开庭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条)
仲裁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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