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的真实案例 大学生犯罪案例及其分析( 四 )


案例4 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许某 , 2001年3月出生 , 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 。
2020年6月 , 许某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 , 联系朋友程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工作 , 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 , 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 。许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 , 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 , 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 , 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 。交付银行卡后 , 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 。许某为了赚钱 , 未采取补救措施 。经查 , 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12日 ,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 , 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资料 。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 , 提供了许某的在校证明和日常表现 。经工作了解 , 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 无其他前科劣迹 。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 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2020年11月11日 ,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
三、教育治理
结合本案办理 ,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许某所在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犯罪宣讲 。通过检察官讲述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法 , 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 ,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当地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高度重视 , 积极提供宣讲平台 , 加强检校合作 , 共同将“保护学生权益、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中 。
四、典型意义
实践中 , 在校学生容易被贩卡团伙拉拢、利诱 , 成为犯罪“工具人” 。这之中 , 有的由于不正确的消费观、价值观 , 为了金钱利益 , 非法开办、出售“两卡”;有的在寻找实习机会、社会兼职过程中 , 由于法治观念淡薄 , 被犯罪团伙所利用 , 步入犯罪陷阱;有的交友不慎、识人不明 , 在所谓“朋友”“老乡”的引诱、教唆下出租、出售“两卡” 。
办理涉“两卡”案件 , 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 , 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 , 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 , 是否具有帮教条件 , 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认罪态度较好的 , 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 , 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
要坚持预防为先的理念 , 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 , 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 。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相关学校要共同深入推动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违法犯罪校园宣传活动 , 发挥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 , 防止在校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 。
案例5 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 , 2000年6月出生 , 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
张某 , 2000年1月出生 , 系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 。
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 , 1994年至2001年出生 , 均无固定职业 。
2019年10月至12月 , 赵某强、丁某注册“古宝在线”“兴源在线”微信公众号 , 伙同邵某飞、郭某立 , 冒充古玩交易平台 , 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 , 需要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并招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 。郭某、张某明知郭某立等人从事诈骗犯罪 , 仍然按照授意将微信昵称和头像改为与诈骗平台同名的“古宝在线” , 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诈骗资金 。郭某、张某收款后 , 立即将被害人拉黑 , 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全额转账给郭某立 , 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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