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郭某凯 , 1997年10月出生 , 初中文化 , 无固定职业 。
刘某学 , 1999年5月出生 , 系某学院在校学生 。
耿某雲 , 2000年6月出生 , 高中文化 , 无固定职业 。
2020年8月 , 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 , 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 , 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 。后为尽快挣钱 , 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 。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 , 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 。经统计 , 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 , 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 , 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
2020年8月23日 , 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 , 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 , 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 , 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 。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 导致河北省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5万余元 。
二、诉讼过程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 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 , 不批准逮捕耿某雲 。2021年3月10日 , 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 , 进行训诫 。同年3月25日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 , 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 , 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
2020年12月15日 , 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2021年1月12日 ,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 。2021年3月16日 , 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 , 判决已生效 。
三、教育治理
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刘某学所在学校制发检察建议 , 提示校方加强学生网络法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 , 积极推动形成预防网络犯罪检校合力 。校方高度重视 , 根据检察建议内容 , 立即下发通知 , 要求各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强化对学生(包括因休学、实习等原因暂时不在学校的学生)的监督管理 , 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动态;结合案例情况 , 完善思想政治、法律常识公共课程内容 , 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积极对接当地司法机关 , 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 通过张贴海报、开展讲座、组织公开课等方式 , 推动法治教育走深走实 。
四、典型意义
当前 , 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 。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 , 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 。司法实践中 , 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 , 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 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 , 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 , 构成犯罪的 ,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 , 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 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 , 强化教育管理 。
在深入推进“断卡”行动过程中 , 检察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好行政和刑事措施 , 加强行刑衔接 , 多管齐下 , 实现罚当其罪 , 发挥综合效应 。对于涉案情节较轻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惩戒 。既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 受到警示教育;也向社会传递依法从严惩治涉“两卡”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势头的立场 , 推动社会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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