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市场调查报告范文 食品市场调查报告10篇( 十 )


3、职能与责任移位,诱发责权扯皮 。“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是我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则 。而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与监管,广告审批和监测与处罚等权责却不符合该通则 。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权却在各级卫生等相关部门 。__健食品广告审批权在省级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工作又在市、县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而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又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这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部门之间工作上的互相扯皮,一旦发生事故,追究相关责任就比较复杂 。
4、法律法规标准不统一,导致执行艰难 。现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所明确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 。各部门在各自环节的监管工作中,所执行的法律依据各不相同,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质监部门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工商部门则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这些法律标准不一,如对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按照《产品质量法》,要处以货值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三倍的罚款;按照《商标法》,则予以通报或处以罚款;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处以非法所得的一至三倍罚款 。具体处罚时,涉及到生产加工、经营和消费等多环节、多部门,执行时有异议,落实时难到位 。
5、部门与部门失衡,致使牵头乏力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按照“三句话”职能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对各职能部门的保健食品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监管工作 。目前,无任是在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单位资历,还基础设施、经费投入、人员数量等诸多方面,作为保健食品监管牵头部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工商、质监等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相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显然是级别低、职能虚、资历浅、基础弱、投入少、队伍小,牵头部门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基础条件明显失衡,必然制约牵头工作的开展 。
二、对策思考
针对目前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如前所述,目前用于规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法律法规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__年7月1日施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6月1日实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施行) 。这些法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相互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由卫生部门查处 。但目前出现的新动向已经使法律严重滞后 。比如,《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食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按第四十九条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但在说明书中添加只有药品才具有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超出审批范围的,就不一定适用该法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也可以按20__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药品管理法》由药监部门处罚 。药监部门处罚时往往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三款第二项 。但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指的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其中哪些情形属于“冒充”呢?而且更重要的是处罚依据的第七十八条规定必须载明药检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药检机构却无检验食品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检验标准 。所以,很多情况下,部分地区药监部门绕开此条,依据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来查处,但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又必须是药品 。
再比如,对保健食品在宣传中涉及药品的处理,可依据《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来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对此也作出规定,但因为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药监部门却难以处罚 。
所以,必须结合我县实际情况,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严厉打击这些违法行为 。
2、加强相关各部门的协作 。
在国家目前暂不能理顺监管体制大环境下,结合实际,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除了上面提到的卫生、药监,还涉及到工商、质监、公安、广电等部门 。管理的部门越多,链条越长,就越有可能在工作中产生推诿、扯皮、相互踢皮球等现象 。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要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突破条块分割的藩篱 。目前,国家已经在布置,在药监部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但从实践来看,光有协调机构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合理完善高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对保健食品日常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也可以采取在打击违法过程中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各自的分工和任务,开展专项治理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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