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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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第1篇: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连某*又名连某*,男 , 汉族,1*9年7月17*出生,农民,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申请人:织金县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2010*黔毕中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织金县***2010*黔织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现特向贵院申请再审 。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的法定情形:根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有新的证据 , 足以*原判决、裁定;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人,刘某,总经理 。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金2*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此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的利息按**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 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贴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认定的基*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职责 。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起至2012年10月15*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向青岛市城阳区**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 , 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 。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认定“*案是一齐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 。《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 , 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 , 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 。因此,X林市中级*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 , 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 , 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
二、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 , 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
X林市中级*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 , 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批准的合法煤矿,但是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 , 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
X木县*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 , 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取缔并经X林市*上报XX省* , 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 。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潜力,有关*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潜力、井口坐标等与原*完全相同 。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向由王文X经营*,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 。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潜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经营大贝茆煤矿 。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
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
X林市中级*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 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 , 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2013年9月15*为止 。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 而不就应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
既然X林市中级*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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