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律常识500题 婚姻法律常识( 六 )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 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离婚后 , 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 , 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
第十九条本解释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37613234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 , 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 , 草率结婚 ,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 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 , 婚后经治不愈 , 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 , 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 , 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 , 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 , 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 , 未同居生活 , 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 ,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 , 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 , 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 , 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 , 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 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 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 , 对方不同意离婚 , 经批评教育、处分 , 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过错方又起诉离婚 , 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 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 , 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 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 , 可以判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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