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结婚证 , 即确定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 应当补办登记 。
三、根据以上规定 , 在我国结婚的必备要件为: 1、实质要件: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3、结婚的程序条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取得结婚证 , 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 , 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
禁止借婚 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五条 结婚年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 , 予以登记 , 发给结婚证 , 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 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 , 根据男女双方约定 , 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 成员 , 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 , 需要扶养的一方 , 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权利 。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 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 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子 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 , 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在未成年子 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 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 任何人不得加以 危害和歧视 。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 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 , 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 , 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 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适用本法对父 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 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 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 子女 ,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有赡养的义务 。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 , 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 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 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 , 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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