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区域
1.公共区域(公园、公交场站、地铁站、火车站、机场、港口等)一般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两类投放容器 。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数量根据公共区域大小和平均人流量配备,每逢重大法定节假日须增加临时分类垃圾投放容器 。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在明显位置至少设置一个 。配套有集中餐饮服务的还应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
2.宾馆、餐厅、酒楼等经营性餐饮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投放容器 。
3.农贸市场应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投放容器,数量根据农贸市场大小和实际需求配备,设置在便于商家投放、保洁员收集运输的位置 。
居民社区、单位、公共区域按尽可能集中的原则,设置在便于投放和收运的适当位置,投放容器数量和容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所有室外分类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点,地面须经硬化处理,分类垃圾投放容器须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桶身桶盖完整无损,以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
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收运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垃圾分类“四分类”标准,实施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严禁“混装混运” 。
1.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投放容器的设置应本着方便投放、经济适用的原则 。厨余垃圾应分类收集、专人管理,通过物理方式将厨余垃圾做到干湿分离,实现无害化处理 。
2.可回收物
各街道应设置可回收物固定回收网点,各区应设置区域分拣中心,构建可回收物收运体系 。可采取自行交投、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然后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采用专用运输车辆收集运输到分拣中心进行分拣、打包处理 。
3.有害垃圾
各区应规范设置有害垃圾收集点,收集的有害垃圾应交由生态环境局指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处理,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约定收运频次 。
4.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由具备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运输至综合处理厂焚烧发电,实现无害化处理 。
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的需要予以调整,今后将根据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并结合市民的意见,逐步更新 。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本目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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