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第三款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在这个司法解释里有三条适用一个标准结算 。工程经过竣工验收以后不合格,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就不支付工程价款 。第三条这个原则适用于合同有效履行、合同有效解除以及合同无效 。体现了质量至高的原则 。
第十七条讲的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这条实际上有两个意思,一个意思是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 。第二个意思是支付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 。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这在建设部的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国外的法律里面也是这样规定的 。现在正在修定的建筑法里面讲,欠付工程款除了按银行规定支付法定孳息之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还应适用合同里面的索赔条款,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下面我介绍一下合同里面的索赔条款 。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已经承担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施工合同里面约定的索赔条款就不再适用,不能并行适用,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施工合同里的索赔条款就是应当并行适用的 。一般来讲违约金的性质是有惩罚和填充两种职能,索赔条款只有补偿性质没有惩罚性质,只有填平的作用 。而且索赔的内容是以当事人请求为限,必须提出索赔申请 。法定孳息、违约金、索赔条款在施工合同里是并用的 。
第十八条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 。既然是法定孳息就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前面讲过,工程价款本金的支付从常态来看是不确定的,是按照形象进度进行付款的 。第一句话的内容并不是司法解释的重点,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句话,就是“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这个是常态,因为是形象进度,大部分是不明确的 。“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视为”这个概念讲的是一个法律真实,是理智的一个时间点,不是一个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第一项说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这体现了一个利益平衡原则,承包人把工程交给发包人了,发包人可能已经受益,或者有条件受益了,按照对等原则,再欠付工程款应当支付利息,以平衡利益 。第二项是说工程没有交付,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前面已经讲过,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就两个主要的手段,一个是发包人拖着不去验收 。第二个是乙方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后,甲方拖延不审价 。甲方拖延不审价的,为提供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开始起息 。第三项说的是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这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公权利,审判活动去结算,结算的数额填在生效的判决书的主文上,主文上确定的数就是工程价款的本金 。为什么不按判决的时间点起算利息,而要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呢?主要是考虑到工程施工案件的审判期间很长,审判期间的长短不是当事人能左右的,是由法院的审判活动决定的 。整个审理期间都不给利息,不符合国家保护农民工利益,制止拖欠工程款的政策,所以硬性地把时间点确定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第十九条是关于工程量的争议 。从规范整个建筑行业的角度出发,要求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对工程量要有签证,如果对工程量有争议,就以形成的签证来确认工程量 。如果确实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也是可以的 。签证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是属于书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除了书证以外还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只认可书证,不认可其他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方面的理论,所以其他证据能够确认实际工程量的,也是允许的 。这个条款之所以这样表述,目的还是引导当事人要尽量采取签证的方式来明确工程量,以规范整个建筑市场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讲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竣工价款的,予以支持 。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主要有两个手段,一是施工人竣工时拖着不验收,再一个是施工人报工程结算文件的时候拖着不审价 。该条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况,就是拖着不审价的情况 。建设部2001年10月5日发布的《计价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程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工程报价 。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审价期限的,审价期限视为28天 。28天来源于国际上通行的非的克文本,我个人认为非的克文本所适用的管理模式与国内的管理模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不适宜在我国使用 。本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与建设部的规定差异在哪儿呢?差异在于第二十条规定,按照承包人报价,必须当事人在合同里有约定,也就是说加了一个前提 。加前提的依据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承包人报价,它是一个结算的单方意思表示,是要约或要约邀请,没有发包人的承诺,不能形成合意 。只有承包人报价的单方意思表示,直接认可其报价,这不符合法理 。第二点考虑,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承包人报价现在都是虚高很多,虚高是正常心态,直接认可承包人报价不是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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