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认定 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二 )


相关案例
(2019)青民再73号
关于利民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经查,2014年底,赵迎新无法按期支付砖款,向利民公司出具欠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利民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赵迎新出具欠条后,向赵迎新、靳秦卫主张过债权,本案诉讼时效应从利民公司收到欠条次日开始起算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之规定,利民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诉讼时效开始起算至2017年10月27日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3日施行后,本案已在二审审理阶段,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靳秦卫此项主张成立,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之规定,本案中,仅靳秦卫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赵迎新自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故靳秦卫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当然适用于赵迎新 。
(2019)内民申231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丛桂香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高永启对两张欠条、一张借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亦认可曾向丛桂香赊购货物及借款的事实,高永启主张三张凭证所涉款项已经偿还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其对于欠款凭证仍由丛桂香持有的事实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高永启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两张欠条及一张借条均未约定履行期限,丛桂香可随时向高永启主张权利 。高永启再审称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计算诉讼时效,因该批复形成时间为1994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形成时间为2008年,因此,二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令高永启向丛桂香承担偿还责任并无不当 。因丛桂香没有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二审法院以丛桂香起诉之日计算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综上,高永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
(2018)闽民申15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载明:“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本案中,李勇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每月销售的次月3日内付款,但未得到恒祥公司认可,缺乏证据支持,本案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且本案系由恒祥公司向李勇出具对账单,由李勇确认核对后签章,并非需方经供方同意出具欠款条,故本案不符合适用上述批复的条件,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本案恒祥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
(2018)吉民申1854号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石玉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关于:“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的规定,主张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该批复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为前提,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不适用该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石玉厚向杨登地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故诉讼时效应从杨登地主张权利之时起计算,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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