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真实经典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二 )


【调查与处理】为全面查清该团伙构成,刑侦、经侦等部门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经过连续数月的缜密布控,深入研判,全面摸清了该涉嫌犯罪团伙的人员构成、制假售假窝点及运行模式 。制贩假酒窝点分布在郊区偏僻隐蔽的地方,生产销售包括茅台、五粮液在内的多个国内知名品牌 。经侦查,专案组分别在格尔木市河西市场北门附近将正在交易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某成功抓获,并在其郭勒木德镇民康村出租院查获假酒、原料酒、空酒瓶等物品;在北郊汽车三队附近一出租院内将正在制作假酒的犯罪嫌疑人岳某成功抓获,当场查获大量制作假酒设备、原材料、商标、酒瓶等物品;同时查处分布在格尔木市区销售假酒商店30余家;在河南开封西宁开往上海的火车上将犯罪嫌疑人霍某成功抓获,并在河南商丘缴获假冒品牌白酒10余箱 。
从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处现场查扣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各品牌白酒1820瓶经鉴定涉案价值达1617521元,从李某、王某、李某某、马某、程某某、孙某某经营的超市查扣的各品牌假冒白酒449瓶经鉴定涉案价值约20余万元,总涉案价值180余万元 。
犯罪嫌疑人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至海西州人民检察院 。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7月5日公开宣判,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霍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岳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法律分析】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对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理解适用不好把握 。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要件中分别提出“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 。
“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的区别:刑法规范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规定相对明确,违法所得一般限于除去成本之后的利润,而非法经营数额范围更广,不限于利润 。刑法典对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两个概念都有所表述,将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但刑法并未明确其具体范围 。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的范围,散见于司法解释当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法复〔1995〕3号)(已于2013年1月失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
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不难发现,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数额具有不同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非法所得范围较窄,仅包括行为人所获得的纯利润 。非法经营数额范围较宽,不限于利润,而是包括涉案产品的全部价值或者行为人的全部收入 。在很多情况下,二者同时是某一罪名定罪量刑的标准,如假冒专利罪中,“情节严重”包括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两种情形,如将违法所得混同于非法经营数额,势必会引发认识混乱,并影响对相关案件的正确处理 。
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 。如果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竟合的情况 。
该案中,岳某某、霍某、岳某、谢某某用散装白酒生产假冒知名酒厂的白酒,虽然在质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质上,却不能归其为伪劣产品,因其既没有掺入假成分而为假产品,也没有违反产品质量标准而为劣质产品,充其量只是一般普通产品 。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论处的,而应按照假冒商标罪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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