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在本公约签订前、实行中、中断后一经公约其余方书面承诺 , 任何一方对本公约和各方彼此供给的材料、消息(囊括但不限于贸易神秘、本领材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交易相关的存户的消息及其余消息等)负窃密负担 。
9.2、任何一方违犯上述商定的 , 负担方应按本公约总价款的10%向公约其余方付出失约金 , 失约金不及以补偿公约其余方丢失的 , 应按公约其余方的本质丢失补偿 。
9.3、本窃密条件具备独力性 , 不受本公约的中断或废除的感化 。
第十条 豁免责任条件
因为不许预示、不许制止和不许克复的天然因为或社会因为 , 以致本公约不许实行大概不许实足实行时 , 遇到上述不行抗力事变的一方 , 应登时书面报告公约其余方 , 并应在不行抗力事变爆发后十五天内 , 向公约其余方供给经不行抗力事变爆发县级之上当局部分出示的表明公约不许实行或须要改期实行、局部实行的灵验表明文献 , 由公约各方按事变对实行公约感化的水平计划确定能否废除公约、大概局部或十足受命实行公约的负担、大概改期实行公约 。
蒙受不行抗力的一方未实行上述负担的 , 不许受命其失约负担 。
第十一条 法令实用
对本公约的签订、实行、证明、功效和争议的处置均实用中华群众民主国法令 。
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置
因本公约的签署、实行而爆发争议的 , 公约各方应本着和睦、协调的作风举行计划;计划不可的 , 不妨提告状讼 , 两边承诺由乙方地方地的群众人民法院统率 。
第十三条 其它
13.1、本公约如有未尽事件 , 经两边和睦计划 , 另签弥补和议 。弥补和议与本公约具备一致法令功效 。
13.2、本公约附属类小部件是本公约的构成局部 , 与本公约具备一致法令功效 。
13.3、本公约一式 二 份 , 甲乙两边各执 一 份 , 均具一致法令功效 。
13.4、公约各方通信地方变换的 , 应准时书面报告公约对方 。
13.5、本公约条件中的钱币情势均为群众币 。
13.6、其余商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办人 法定代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