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存款和退休金的父亲要生活费,还在还房贷的女儿能拒绝吗?( 二 )


法官认为 ,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 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 , 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现老胡随着年龄增长 , 身体日趋衰老 , 生活支出不断增加 , 且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赡养费标准距今已逾七年 , 七年间物价水平显著升高 , 原有的赡养费标准确显略低 。综合考虑老胡的生活状况、当地消费水平、胡某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 , 老胡要求每月500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 法院应予支持 。
父母再婚 子女仍应承担赡养义务

老沈有沈大、沈二两个儿子 , 且均已成家立业 。老沈的妻子20年前就去世了 , 后来老沈找了老伴 , 和两个儿子生了嫌隙 。现老沈已80多岁高龄 , 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 。老沈认为沈大、沈二既不看望自己 , 也不支付赡养费 , 于是将俩儿子起诉至法院 , 要求二人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 。
沈大认为 , 父亲已经再婚 , 与再婚的妻子、孩子、儿媳一起生活10多年 。为了不打扰父亲 , 自己和弟弟就在节假日的时候去看望 。父亲有退休金、医疗保险 , 足够自己的生活开支 。
沈二认为 , 父亲再婚有一继子 , 继子上学、结婚都是父亲出的钱 。父亲还有果园的收入以及退休金 , 生活条件好 。沈二自称自身有病还有孩子需要抚养 , 生活比父亲还困难 , 无力承担赡养费 。
法官认为 ,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 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
本案中 , 老沈年事已高 , 缺乏劳动能力 , 沈大、沈二作为其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沈大、沈二以老沈再婚为由主张不予支付赡养费于法无据 。法院根据老沈的身体状况、收入水平和当地日常生活标准以及沈大、沈二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定赡养费给付标准 。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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