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契税:契税的交易价格不含增值税(计算应征收增值税的房屋契税时 , 应先扣除增值税 , 再确定为契税的应纳税额) 。
4.免征增值税的 , 在确定计税依据时 , 不从交易价款、租金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中扣除增值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的问题(财税〔2016〕43号)
二、如何计算房龄?
1.个人购房时 , 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
2.“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开具日期 。
3.纳税人申报时 , 如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 , 且二者注明的时间不一致 , 则按照“谁优先”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 。
4.《通知》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个人出售通过赠与、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的行为 。购买时间根据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购买时间确定 , 购买价格根据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前的原购买价格确定 。个人需持其合法有效的捐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房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证件 , 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
5.对于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 购房时间根据购房合同生效日期、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 , 按照“谁先来”的原则确定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政策样本 。
来源:晶晶亮眼纳税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答复CPPCC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最全总结 房地产税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公室
委员李* *:
你局在昆明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昆明市商品住宅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已报我局办理 , 现答复如下:
一、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扣除不动产原购买价格或取得不动产时的定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2.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的 , 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总价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 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 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 , 应当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 , 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 , 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 , 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作为销售取得的额外费用 , 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价款后的余额 , 应当按照5%的预征率预缴至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6.对2016年5月1日后转让自建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 ,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 以销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额外费用为基数 , 按10%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其他费用 , 按5%的预征率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 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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