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预警怎么分级 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四 )


5.1.2报告方式
省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向社会公布紧急报告电话号码 。原则上是110或119等特殊号码 。
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数量、水源(地面和地下)数量或气源厂、气源数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类别;
(4)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判断;
(7)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和事故控制;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相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十)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
5.2提前处置
5.2.1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省政府立即成立省指挥部,各地、县(市、区)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 。
(1)省指挥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视情况成立工作组,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和省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会同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三)研究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
(4)协调全省专业应急队伍、解放军驻浙部队、武警浙江总队及物资装备参与应急救援;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报道突发事故,做好舆论引导;
(六)组织损失评估;
(7)根据需要,请求周边省(市)或国家有关部委支援 。
5.2.2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各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尽快实施人员疏散和现场事故救援 。
5.2.3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政府、燃气和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成立市级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接到一般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市、区)政府、燃气、供水企业及相关单位视情况成立县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县(市、区)政府领导担任 。现场指挥部在研判突发事故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的基础上,组织相关应急力量实施立即处置,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态扩大 。省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处置要求,快速高效开展联合处置 。
5.3紧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到事故现场,并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
(4)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事故情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置,及时报告情况和趋势;
(五)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品的 。,应当作出标记,并通过拍照、录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
5.4紧急状态的结束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经过现场检查、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定突发事件已得到控制,省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市、县(市、区)政府负责重大和一般城市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 。
5.5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指挥部统一管理,或授权地方政府根据突发事件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发布信息 。
(2)重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各级政府负责 。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向省级相关部门报告 。
6后处理
6.1善后护理
市、县(市、区)政府、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建设、水利、交通、卫生、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 。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设施设备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城市燃气和城市供水运行 。
6.2保险索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对紧急救援人员、灾民和财产进行保险理赔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相关保险机构迅速查勘,及时理赔 。
6.3调查和评估
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突发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政府或者设区的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和评估;一般突发事件由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推动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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