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跟醉酒驾驶的区别具体是什么( 二 )


驾驶证广州市民李某华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近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免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除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外,无需支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 。采访人员从天河区法院侦查部门了解到,2007年11月5日,李某华醉酒后驾驶的粤A093XX轿车在广州番禺区与盛驾驶的粤ALR3XX客车发生碰撞,随后与陆某峰驾驶的粤A445XX货车发生碰撞 , 造成乘客林某龙、林某勇受伤 , 三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番禺大队认定李某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华在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拿出了一份商业保险单和一份交通保险单 。他认为自己不是酒驾 , 保险合同期内交通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李某华系饮酒驾驶,商业保险中明确规定饮酒为免责事由,故不同意赔偿商业保险费 , 仅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天河区法院认为,陈某、林某勇、林某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8000元、被撞两车损坏价值2000元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因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认定 , 超过8000元的医疗费用和两车撞损价值超过2000元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因驾驶人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 , 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的维修费用虽然属于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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