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合作条件 , 双方确定合作期为十五年整 , 甲方投入的资金以收取“固定回报”方式收回投资和融资本金及利润 。前三年建设期不收取回报率 , 从第四年末开始至第十五年末收取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 的固定回报率 , 共收十二年 , 双方合作合同终止 。合作期满后 , 甲方投资和融资本金不须收回 , 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
4. 投资和融资的贴息、手续费 , 经双方协商确定为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 , 甲方投资和融资款批拨批扣 。
二、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递交有效合作文件如下:
1. 企业投资和融资合作(贷款)申请报告 。
2. 项目立项报告及省市政府对立项报告的批复 。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省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批复 。
4. 政府对项目企业法人项目建设开发、组织实施的授权书 。
5.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 税务登记证(国 税、地税) 。
6. 银行确认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的样本 。
投资和融资合作协议书(共肆页) 甲方小签 乙方小签 第一页
三、运作程序:
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陪同甲方赴实地考察 , 核实项目的可性行及有关政府和省计委、省经委、银行、外汇管理部门许可 。
2、 核实无误后 , 甲方代理及时将考察的实际情况综合报告连同甲方的有关资料呈报给甲方总裁及董事会 。邀请总裁两周内带 10% 的款到乙方所在地 , 甲乙双方法人签订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 , 成立中外合作公司 。
3、 双方签的合作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双方律师共同签署 , 并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双方对等承担) 。
4、 年度固定回报率的实施方法:按合作公司出具的《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样本 , 并有合作公司开户行和国际业务部签章为准 。
5、 双方投资和融资合作合同公证后 , 在14个银行工作日内 , 甲方为新成立中外合作项目公司投入资金总额的10 %的资金 , 打入乙方为该合作公司开立的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833帐号 , 作为办理合作公司的注册资金 , 亦为甲方进入合作项目前期的第一批开发费用 。
6、 甲方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 10%的投资和融资款到乙方中国 银行 分行业务部帐号后 , 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协议、章程 , 向国家经贸委或乙方当地外经贸委审批;负责报送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领取中外合作营业执照;负责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责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外汇登记帐号即开立企业外汇帐号 , 并把第一批划入833帐户的投资和融资款转入本户头 。
四、 拨款方式:
待合作公司正式领取中外合作企业营业执照及持有国家外汇登记证后 , 根据乙方提供“工程项目用款计划表”以及双方正式签合同的用款要求 , 将投资和融资总额的90%款项分期分批汇入企业帐户 。
五、结算方式:
1、 在甲方投入第一批投资和融资总额的 10% 到乙方的合作公司帐户后的两日内 , 按乙方的合作公司开具中英文《 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由乙方到开户银行国际业务部盖章后交给甲方 。开具日期从进款之日后第四年末到第十五年末 。
2、 按合同规定的每批进款 , 同样按上述结算方式办理 , 每批进款不论大小均开具12张《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 。进款多少开多少 , 每批款到位之日起 , 开具《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 , 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 。
3、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贴息手续费 , 在甲方每批款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时 , 直接扣除投资和融资总额 % , 入款一批 , 扣除一批 。
六、违约责任解释处罚:
1、 乙方所提供本协议文件 , 应承担文件责任有效、真实、可行性的法律责任 , 如在考察期间因某种文件失真、失效、或有伪造行为 , 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和不能正签合同时 , 乙方自负其责 , 并视为乙方违约 。
2、 甲方提供投资和融资的款项每批进入合作公司帐户或企业帐户后 , 如乙方未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开出《年度合作企业红利结算固定回报取款凭证》时视为乙方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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