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高新区最新积分入学政策 肇庆市高新区最新积分入学政策文件( 二 )


6. 就读加分 。幼儿连续在我区幼儿园就读三年的,积10分 。
第六章 积分用途
第九条 积分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招生学位排序录取的依据 。只在同一批次学生之间进行排序,不同批次的学生之间不排序 。
第七章 入学申请
第十条 具有积分资格的申请人按志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公办学校 。申报志愿学校名单见当年招生工作方案 。
第十一条 积分入学申请时间安排 。每年4月通过网上报名系统申报 , 5月携带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7月公示积分录取线 。
第八章 材料审核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 由第一志愿学校进行初审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退回申请人 。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证明 。
第十三条 适龄少年儿童受理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 。积分算出后,学校向家长明确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和积分 。有异议的,可向区教育局反映,由区教育局组织复核 。
第十四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资料的 , 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入学的 , 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
第九章 生源录取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 为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协同育人机制,生源录取前,家长需参加我区家长培训学习并取得合格证 。按照“先分批次后积分”的原则,按照积分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至学校招生计划录满为止 。
第十六条 大旺户籍适龄儿童 , 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落户者优先(具体到日);异地务工随迁子女,积分刚好符合学校招生人数最低分值的,若积分相同,先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者优先(具体到日) 。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且积分达到申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申请人子女,由学校发出入学通知书 。申请人子女须持入学通知书,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逾期未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
第十八条 具有大旺户籍的非本办法范围的其他年级插班学生到我区公办中小学就读,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 , 按照普通中小学转学有关规定办理 。
第十章 生源分流
第十九条 未被所报公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局按积分高低统筹协调学区内或学区外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分流 。因我区公办学校学位不足无法安排的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应依法及时回户籍所在地或到民办学校联系子女入学事宜 。
第十一章 政策照顾
第二十条 政策照顾对象(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港澳户籍人员、援疆援藏及支边人员、“肇庆人才绿卡”持有人、在我区工作获市级或以上“劳动模范”、博士学历(学位)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以上层次人才、符合肇庆高新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重点项目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适龄子女申请到肇庆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 , 按省、市、区有关政策执行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区教育局可根据肇庆高新区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省、市招生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积分入学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
【肇庆市高新区最新积分入学政策 肇庆市高新区最新积分入学政策文件】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原《肇庆高新区异地务工随迁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入学暂行办法》(肇高教〔2019〕8号)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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