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三 )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 , 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 , 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 , 做好善后工作 , 并报告集团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
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 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 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所辖的查干湖渔场、新庙泡渔场、库里渔场和余热鱼苗繁殖场 。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 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
第四条、开发区水产局负责本辖区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各渔场负责 。
第五条、各渔场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 负责本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六条、各渔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 , 必须符合安检标准 , 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
第七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
第八条、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㈠查干湖大水面三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新庙泡、库里泡水域四级风以上天气禁止出船 。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船 , 禁止穿拖鞋作业 , 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
第十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 , 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 , 以保证安全 ,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
第十一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各渔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 并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
第十二条、各渔场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 研究部署安全工作 。
第十三条、各渔场要采取多种形式 , 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 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 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安全管理的标语牌 , 做到警钟长鸣 。
第十四条、各渔场每年至少举办两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 ,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第十五条、各渔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 , 及时发现或消除安全隐患 。
第十六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 各渔场都要组建安全检查员队伍 , 并且作用发挥得好 。
第十七条、各渔场要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 明确机构和人员 , 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
第十八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 , 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 。
第十九条、封冰期间禁止非管理车辆在湖面上行驶 , (“冰雪捕鱼节”期间除外) , 冰上从事渔政管理、冬网作业的车辆要按本单位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严禁擅自行驶 。
第二十条、各种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 严禁非驾 。
第二十一条、对居民区和一些重要场所的.安全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 , 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 , 排除事故隐患 。
第二十二条、各渔场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并针对本场实际情况 , 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
第二十三条、利用广播、宣传单、墙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防火宣传教育 , 做到不在大风天倒灰及在户外吸烟动火 , 采取大风天升防火旗、传防火牌、张贴消防标语 , 柴草垛要远离场居民区 , 防止发生火灾火烧连营 。
第二十四条、各渔场要做好防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 要制订防火场规民约 , 组建巡逻队 , 建立值班值宿制度 , 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
第二十五条、各渔场值班员及更夫要自觉遵守岗位职责 , 加强四防工作 , 发现险情采取积极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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