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对借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并结合借款人(含配偶)征信情况,对借款人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
第十四条准予贷款的借款人须与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五条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与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采用抵押或质押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冻结止付收押手续 。
第十六条受委托银行按照中心的委托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采取住房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
?。ㄒ唬┑盅旱1?。借款人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的,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物的价值以合同价格、相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核定的房屋价格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ǘ┲恃旱1?。借款人以银行存单等作为质物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 , 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ㄈ┍Vさ1?。采用住房置业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受委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由担保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带押过户”采取阶段性担保方式防范风险;
?。ㄋ模┢渌?。集资建房由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行政事业单位 , 经中心同意可由具有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 。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 , 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
第十九条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法定代理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的内容及附件,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各方,并就有关内容达成协议 。各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借款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 ,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以下两种还本付息方式中任选其一:
?。ㄒ唬?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本息 , 其计算公式如下:

文章插图
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应向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提前部分还款时 , 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数额 。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 在接到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后,应立即交付拖欠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金 。逾期超过三个月以上且有保证人的,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逾期罚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实行组合贷款的,偿还贷款需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实际比例分别偿还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保证人违约时,中心或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可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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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罩菇杩钊舜?,收回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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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春贤级ù咏杩钊恕⒐灿胁ㄈ撕筒斡牖勾苏嘶?含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ㄎ澹┍Vと税春贤级ǔ械AVぴ鹑位虼颖Vと吮Vそ鹫嘶е锌劭? ,履行保证责任;
?。┫蚍ㄔ荷昵氪χ玫盅何铩⒅恃何? ,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扣除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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