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公司的行为肯定是违法解除,可以要求1个月的工资作为辞退补偿 。另外,公司不得在离职证明中写上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如果公司写了,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
不要申请自愿离职,申请自愿离职拿不到任何补偿或赔偿 。如果说你不能胜任这份工作,那要拿出证据 。说是辞退怕影响你找下一份工作,实则不想给他们添任何麻烦 。拒绝申请自愿离职,让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书面且有该公司公章),拿到辞退通知书你就可以进行维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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