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二 )


 ?。?)一次性补缴或延缴办法 。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不足20年的 , 可选择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按6.3%执行、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也可选择按月延缴至达到规定年限 , 延缴的缴费比例为对应月份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比例,基数为对应月份执行的征缴依据 。延缴人员在延缴期间有条件补缴的,也可申请中止延缴,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办理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确定 , 缴费比例为补缴时的缴费比例 。
3.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衔接期,期间退休的人员采用孰低法,即按新老政策分别计算不足年限部分的一次性补缴金额 , 确定孰低补缴金额对应的政策为补缴办法 。确定按新政策补缴的,补缴的基数按补缴时征缴依据的90%乘以系数(11%-3.7%)/(10%-3.7%)确定 , 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7月1日后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确定按老政策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延缴及延缴中止后补缴的办法按2021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补缴和延缴办法执行 。
4.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曾在全市各区(县、市)参保的,办理享受基本医保退休待遇核定手续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计算 , 按办理时医保参保关系所在区(县、市)的政策执行 。
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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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在职人员2023年度的当年账户以2022年12月份缴费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退休人员2023年度的当年账户月计入标准为2022年度月计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一次性预计入12个月 。
医保年度内新参保或续保人员当年账户在参保当月一次性预计入,计入的月份数为参保次月起计算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计入的额度根据参保月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账户资金在清算或当年度末统算时补计 。
在年度末12月31日进行账户预计入资金统算 , 年度内参保人员当年账户根据每月缴费对应的参保类型、缴费基数、人员类别、年龄段等实际情况按实统算 。
具体计入比例及金额见下表:

宁波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文章插图
个人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1.停止计入 。在职职工在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时,个人账户资金停止计入,扣回中断医疗保险参保关系次月至本年度末的预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
2.恢复计入 。个人账户被停止计入后,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补缴或重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从参保当月重新恢复计入个人账户,计入的月份数为参保次月起至当年度末的实际月份数 , 计入的额度根据参保月所对应的基数、人员类别及年龄段所确定的计入比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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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账户资金和历年结余账户资金 。当年账户用于支付年度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历年账户除个人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可以授权用于近亲属(指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下同) 共济:
1.历年账户使用的范围
 ?。?)应由个人支付的医保目录内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凭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外配处方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中,应由个人自付的医保目录内费用,可由历年个账支付 。
 ?。?)自费医疗费
参保人员因疾病诊治需要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以下自费医疗费 , 可由历年个账支付:
①有国家编码的医保目录外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诊疗目录按规定纳入历年个账支付范围 。
由于无国家编码的诊疗目录不能纳入省“智慧医保”平台结算,我市原历年个账可支付的健康管理咨询服务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中个人支付部分、中药膏方、预防接种服务费等自费项目在新系统上线后,历年个账资金将不能支付 。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个人账户支付 。
宁波纳入省“智慧医保”系统后,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仍可按规定由历年个账支付,疫苗接种服务费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编码 , 不能用历年个账支付 。
②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超出限定支付范围或支付限额的自费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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