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发布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 )


 ?。ㄆ撸┠炅渲副?。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
 ?。ò耍└鋈瞬涣夹庞眉锹贾副?。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
 ?。ň牛└鋈宋シǚ缸锛锹贾副?。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
第三章积分申报
第八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 , 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 , 可以申报积分 。
1.本条中“合法稳定居住”,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2)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备案的;(3)签订正式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4)签订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 。
2.本条中“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 。
3.本条中“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是指非成都户籍人员 , 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办理了居住证,且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员 。居住证载明地址应当与合法稳定居住地址一致 。
第九条居住证积分实行“随到随积” 。全年工作日内均可申报积分;同一月内不得重复申报积分;本次积分结果尚未公布之前,不得再次申报积分 。
申请人可事先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众服务平台”)(rkb.chengdu.gov.cn)中的“模拟打分”进行预打分,评估本人积分情况 , 并按照拟申报的指标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积分项目申报单》 , 准备相关材料 。申请人可通过“公众服务平台”中的“个人中心” 进行预约申报 。
第十条积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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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投ㄆ赣茫┖贤?,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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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七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 , 还应提供对应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提交 。
第十一条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十二条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 , 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
 ?。ㄒ唬┣ㄊ校┫卣丝诜窆芾砘棺源翱诔鼍呤芾砘刂吹ブ掌?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
 ?。ǘ┫喙夭棵哦酝扑托畔? ,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
 ?。ㄈ┣ㄊ校┫卣丝诜窆芾砘苟圆棵欧蠢⌒畔ⅲ?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 3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核定和计分,并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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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 , 通过“公众服务平台”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十三条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具备申请积分入户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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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七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十三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划定居住证年度积分入户分值线,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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