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2021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三 )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 , 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公安机关或者应急管理部门核查属实后,对举报人应给予奖励 。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白云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花都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扩大番禺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决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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