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其他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
(二)个人条件
1.教育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的在岗教师:
(1)获得教育系统及以上级别人才称号的教师;
(2)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3)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或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在沪双一流大学以及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的教师;
(4)部分紧缺学科教师可以适当放宽标准 。
2.卫健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卫健委系统内从事管理和专业事务的卫生健康工作人员 。
(1)二级医疗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等机构中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
(2)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3)二级医疗机构中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博士学位,公共卫生和社区卫生等机构中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硕士学位人员;
(4)紧缺专业(包括超声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妇产科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全科医学、中医学、临床康复医学(不含康复治疗师)、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公共卫生相关专业等)人员 。
3.商务、金融 。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由企业推荐的在企业中承担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干及技术专才等;本区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 , 学历条件可做适当放宽 。
4.科技 。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 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5.文旅 。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旅市场和产业发展等工作,在企业和机构内担任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
6.建管 。对徐汇城区建设管理有突出贡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工程技术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业中担任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2)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工程技术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徐汇区城区建设管理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等 。
7.法律服务 。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
8.知识产权 。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
9.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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